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加强对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的紧急通知》(货便函〔2009〕12号)的规定,我局对部分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减税起止时间:
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购置时间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 减税范围: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部分乘用车是指1.6升及以下排量的小轿车、越野车、额定载客人数在9(含驾驶室准乘人数)位以下的小客车和部分专用车辆。具体为:
(一)国产轿车: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二)国产客车: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三)国产越野车: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与65KG的乘积。
(四)国产专用车: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与65KG的乘积。
(五)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