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解读之三
作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第一部有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地方立法,本月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在立足深圳实际、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作了进一步深化、细化和补充。其中,《条例》明确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强调各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协调和监管作用,这对促进我市劳资关系双赢和谐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明确规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
《条例》的一个重要创新之处,就是针对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首次系统规定和明确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制定规章制度、录用和管理劳动者、参加集体协商等,义务主要包括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和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和组织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以及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刘曙光说,深圳“2·27”、“9·20”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在《条例》中强调企业要严格履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条例》也特别对劳动者维权行为方式提出要求,强调维护合法权益应当遵循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每周一天休息不得变相拆分
在实践中,劳动者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是加班时间过长,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利用法律规定的模糊,在较多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另外,虽然国家劳动法规定企业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是对于这个规定,很多企业“钻空子”,有的把一天拆成两个半天,有的美其名曰“换休”,今天几小时,明天几小时,零散安排。
针对这种现象,《条例》借鉴香港、澳门等地区的经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不得变相拆分。刘曙光说,这样的规定,在条例起草征求意见时受到劳动者欢迎,企业认同。
建立信用征信和惩戒制度
刘曙光说,《条例》的一大创新,就是借鉴国外信用制度建设的经验,提出了建立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和信用惩戒机制,严惩那些只顾自己赚钱,漠视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漠视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企业及“无良老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将有关处罚信息录入或者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在网上挂“黑名单”。信用信息可以查询,让失信者付出代价。同时,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受理违法单位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相关荣誉称号;不允许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不得给予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当予以终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合同中文文本
在《条例》的起草、调研过程中,不少劳动者反映,有的企业多年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或者提供的合同内容不完整,有的提供的劳动合同是外文文本,劳动者难以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针对此类问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此外,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不改正也将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须申报用工信息
为了解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条例》借鉴澳门《劳资关系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了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包括劳动者名册,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工资发放基本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情况,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等在内的用工信息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劳动用工信息应当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互通共享。《条例》特别强调,信息申报应当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
为落实这一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将在全市推广罗湖区开展用人单位网上申报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在2009年7月之前制定用人单位用工信息申报制度,明确信息申报内容、方式、更新周期等内容。
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订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制度。《条例》对《劳动合同法》有关三方协调机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要求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劳动关系现状、发展趋势及突出问题,研究重大劳动争议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或者建议等。